湖北同意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费变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
【颁布日期】2003-07-22【实施日期】2003-07-22
鄂财函〔2003〕228号
省文化厅,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
省文化厅《关于建议变更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费收费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的函》(鄂文化函[2003]4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 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 (以下简称网吧)的管理,促进我省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将我省文化系统原来执行的“文化市场管理费”一级收费项目下的二级收费项目“电子游艺、 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中的“电子游艺经营场所管理费”变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收费对象为: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不包括学校、图书馆 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二、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从文到之日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0号)文件中规定的 “电子游艺经营场所管理费”收费项目停止执行,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再收取该项目,也不得变相收取相关费用。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